2025年1月10日至1月13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法护古迹,盾守文明”实践队前往山东省多市开展了为期4天的实践调研。调研期间,队员们在济南市文物保护利用中心、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淄博市临淄区文物局和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访谈调研工作,并前往济南市、淄博市、曲阜市和泰安市等地参观了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
1月10日下午,实践小队到达济南府学文庙进行参观,随后与济南市文物保护利用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访谈。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府学文庙的保护主要分为文物本体保护以及日常管理修缮两种模式,前者集中在极端天气时段,后者则主要包含劝阻吸烟,禁止明火作业与检查馆内电路等日常工作。同时,工作人员也谈到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一些困境:例如,由于府学文庙等文保单位位处济南市中心,人流量较大,游客流动性强,无法对每位游客进行逐个提醒,因此必须进行更加频繁的巡查。最后,工作人员强调,针对此类困境,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方为根本解决之道。
随后,1月12日晚,实践队员到达淄博市,并于13日上午同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在访谈中,工作人员介绍了执法支队的基本职能,涵盖守护文物安全底线,打击违法犯罪,掌管文物保护相关的立案、调查与核实等方方面面工作。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上,执法支队还专门建立了文物巡护新机制,设置文物巡护员,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力量,引导人民群众自发、自觉保护文物。此外,执法支队还进行了文物保护新方法、新设备与新技术的集中应用,积极开发文物巡护管理系统软件,并充分调动无人机、RTK等先进技术,助力文物保护实践。
在具体案件中,实践队就高青县综合执法局2023年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大型工程建设被罚5万元一案进行了访谈。执法支队表示,该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工程建设的完成导致了90%以上的地面硬化,违法违规,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且有碍于后续文物勘探进行,故执法支队依据效率原则,对其进行五万元罚款,以起到威慑警示作用。
实践队队员于1月13日中午到达临淄区文物局,并同临淄区文物局局长及执法督查科主任开展访谈。就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而言,临淄区文物局工作人员介绍,临淄区在行政体制上单设文物局,专职管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在具体实践经验中,临淄区采用了人防、物防、技防三种手段相互联动的文物保护措施,即政府管理,围栏防控和无人机监护三层联动以确保文物安全。同时,在文物保护宣传上,临淄区还设立了博物馆日、遗址日等活动以提高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让群众深度参与到文物保护当中。
最后一站,实践队员于1月13日下午到达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们进行了访谈。检察官首先介绍了青州市检近年来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上的成效,涵盖检察建议书和整改通知书发送,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承办、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深度合作等。在问及《新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公益诉讼开展的影响时,检察官介绍,新《文物保护法》出台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相关的明文规定,检察院只能依据国有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这一较为笼统的法律条文提起公益诉讼,存在适用性较差和规定模糊等问题。随着新《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文物公益诉讼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文物的司法保护。
此外,检察官介绍,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中,国家机关间的协调联动也非常重要。青州市检察院依据青州市“定岗、定职责、定人员”的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明确国家机关职责,针对国家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同时,针对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行政部门缺乏资金而难以履职的难题,检察官表示,他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止期限计算,同时跟进调查,以确保文物的最终安全。
“任何一个文化的轮廓,在不同的人的眼里看来都可能是一幅不同的图景”,作为文化重要载体的不可移动文物,更是蕴藏着不计其数的文化宝藏,作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厚植中华民族意识的重要抓手,文物保护更应当受到关注。《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彰显了国家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视,只有融文保于法律,方能唤历史以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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