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青年报》对于吉林男子刘吉强的采访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18年前的一起冤案彻底改变了他的一生。留心细数了下,发现在去年仅仅12月媒体曝光的冤案就有五起之多。而再往前追溯,2013年被平反的冤案共有5件,14位当事人走出监牢;2014年则有17件,还存在那些没有被媒体报道的;2015年已有十多件,今年更有像聂树斌案和陈满案等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等待复核。
自从2013年开始,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最开始我们会觉得吃惊与讶异,认为这只是一时的失误,是当值的执法者判断错误。但是一而再再而三,这样的案子越来越多,证据变得越来越荒唐,使我们不禁对中国的审查与审理制度产生质疑,一时间中国法制来到了信任的最低点。
这些案件的共同点就是都存在着刑讯逼供、证据不足、证据相悖的特点。破案指标的压力、急功近利的心理、行政力量的干预、“民愤”的左右,都是促使执法者酿就冤案的主观因素。在2014年引起社会热议的呼格吉勒图案中,从案件发生到被执行死刑,仅仅只用时62天,
涉及到两条人命的案件,如此草草了事,是对受害者和嫌疑人的极度不尊重,这样放任真正的杀人凶手逍遥法外,是对双方家人的讽刺,对中国法律的蔑视。
杀人案件,可以说是最为重要最牵动人心的案件,却可以用这样随意的态度面对,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审查类似案子的时候,不能更加谨慎一些,明明证据与被告人陈述的不相符合也没有引起警觉,听之任之,就让这样明显的错误一直延续下去。不知道这样的马虎与无所谓,带给被害人会是人生的巨大转变,带给其家庭的会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吗?
更让人愤慨的是,当这些冤案进入复核阶段时,很多的地方公安局都是对于案件遮遮掩掩,对于审讯的过程采取回避造假的态度。他们想的不是如何弥补当年的过错,向当事人道歉,而是如何能够让当年的事情烟消云散。在安徽五青年故意杀人案中,5名当事人一直控诉曾遭阜阳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而多个派出所曾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其所办案期间未发生违法办案的行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刑讯逼供。因为自己的贪功求快,造成了他人人生的不完整,这本身已经是错,却还仍在为自己的错误进行遮掩。这些参与办案人员的司法操守去哪里了?是否对得起当日成为司法人员时进行的宣誓呢?看到那些被自己折磨的遍体鳞伤的无辜百姓,自己又能否真正心安呢?很多当事人并不是要追究当年的责任,而是希望自己的冤屈能够洗清,希望有人能够为以前的事道个歉,也算是得到一丝心理上的安慰。但实际上这样的安慰也是求而不得的。
英国著名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在担任法官期间,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只有将当时错案制造过程的真相公之于众,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正义对司法体制的真正监督。只有那些错案制造的司法人员真正向蒙冤者道歉,他们才算是真正认清了自己的错误,才会避免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真相必须呈现,责任必须承担,集体的责任不能洗刷个体的罪恶,道歉和忏悔是必须的。唯有学会归还蒙冤者的道歉,良好的法治未来才是可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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