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吴君怡)7月24日下午,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工助理组赴岳阳地区暑期社会调研团前往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和平村,与和平村村长瞿波先生进行关于该村人民调解制度实施现状的深入交谈。
(图为瞿波村长与团队成员们进行交流)
交谈中,团队成员了解和平村的调解案件相对较多,且多为夫妻间纠纷、邻里间纠纷等。村内由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设立一名专职调解员。由于村内调解事项较小,基本每周都有一到两件需要调解的事情。如需调解委员会介入进行调解,相关村民会给村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打电话,告知他们需要调解的事项,并提出自己的诉求。调解会成员会考虑到纠纷双方情绪,所以很少在矛盾发生后马上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而多采用单向了解,双向考虑的方式,即先后向纠纷双方了解原委和其利益诉求,再结合双方阐述外加第三方看法加以自己的判断,做出公正的裁判。负责的调解员需要对此纠纷做出相关的调解协议书,写明纠纷事由及解决方案,经纠纷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一式三份,纠纷双方和村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这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民履行协议书相关约定的积极性,减少事后“扯皮”的发生。
团队成员们获悉,因土地确权政策的进行,村内土地纠纷有所增加,但将村民划分为小组的模式,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便利。村民小组组长心中有划分的范围和根据,加之村民调解委员会在其中协调,所以在矛盾发生的第一级矛盾就得到解决。
在探究人民调解现状时,团队成员们还获悉,由于村子较小,村民们较熟悉,所以老人们威望较高,说话比较有信服力,所以选出的村里调解员年龄普遍偏高,在处理事情时多以自身经验,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加之调解委员会成员多由村委会成员兼任,相关补贴少且需调解事项多,这就加大了调解员的工作量。众所周知,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这也成了调解工作的一大弊端,有的村民在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一段时间后“扯皮”或是不履行原定约定,导致纠纷反反复复,调解的效率不容乐观。
近年来,习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了重要指示,瞿波村长也和团队成员们表示,即使现存的问题还有待解决,但相信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得到更好地发展,以更好地保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坚持好、发展好群众路线。
(责任编辑:谈佳)
(湘潭大学青年传媒中心新闻通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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