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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传播”的“再”发生

来源:西南科技大学文学与艺术学院 作者:橘子辉煌

“二次传播”的“再”发生

文/橘子辉煌

从一面屏幕到另一面屏幕,从一个平台到另一个平台,聊天截图、朋友圈、私人照片……在不断地流转。成都新冠女孩的行程轨迹图就是这样从一面屏幕到另一面屏幕再到多面屏幕,被不断地流传,二次传播也再次走进人们的视野。

从“照片”到谣言

12月7日,成都女孩赵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由于她在第一天晚上前往了多个公共场所,其中多处为酒吧,被网友戏称为“转场”女王。随之,她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照片都被暴露在网上。但是第二天,微博网友@kitty——3 发微博说到:“我都不是成都人,随便拿别人照片乱传播说我新冠,这玩笑能随便开吗?”经查明,网上流传的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照片并不是确诊病人本人的照片,而是湖南女孩张某的。张某的朋友圈照片被别有用心的人转发在了微博上,并造谣为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的照片。 从微信朋友圈到微博,湖南女孩张某的照片也从张某变为“赵某”,更是成为了一名新冠患者。这样的谣言严重影响到了湖南女孩的生活,让认识她的人对她产生误解,导致她明誉受损,还要承受众多网友的指责,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湖南女孩的工作,以及打扰到了她家人朋友的正常生活。 张某的朋友圈照片被有心人冒用,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图片信息的二次传播,并被说成是成都女孩赵某的照片,造成了这次网络谣言。

所谓社交动态的二次传播,即一个人在某个平台发布了一些信息,随后,他的信息可能会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个人转发在另一个平台,但是也可能是在他知情的情况下信息遭到转发。例如你与某个人的聊天记录,可能会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出现在另一个平台或者说在另一个聊天框中。 近年来,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某个人盗用别人的朋友圈和照片,为了打造优秀完美的人设,传到另一个平台上;还有一些聊天截图也被当作是“犯罪证据”。但其实公众关于二次传播的行为在现实当中也经常发生,由于微信、QQ等社交软件并没有设置禁止转载的技术限制,所以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任何个人信息,都可以被复制、转载。

此次湖南女孩朋友圈照片被冒用为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的事件,源于二次传播的“传播者”将湖南女孩张某朋友圈的照片发在微博上,并属名为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照片。

而在当下就像这种类似的转发、转载的行为,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 人们经常出于宣传的目的把官方账号发布的活动信息进行转发,也经常为了传递信息把自己与他人的聊天截图转发给第三方。二次传播的行为已经变成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让人们开始思考“二次传播”背后的原因。 “传播”之源 之所以会有二次传播,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便在于公众,其二便在于平台。那么对于当代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发展如此快速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以前“口耳相传”的时代,对于隐私信息保护的意识还没有提高。 社会发展迅速,在短短的200年之间,中国就已经从封建社会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但是人们的思想还保留着封建社会留下的习惯。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交通不便,生活方式主要以氏族聚集为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由于交通和信息交流的不便利,尽管人们经常背着别人在背后议论别人,私下里讨论别人的生活和隐私,但是在那个交流仅仅只靠口耳和书信的社会里,一个人的隐私信息是不会得到大范围的传播的,在那个时代的大部分人缺少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意识。

隐私的说法来源不久,而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是由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文章《隐私权》中提出。但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也不过只有100多年的历史。并且在这100多年间,很多人都还没有隐私权的意识。直到最近几年,“隐私”这个词才渐渐为人们所熟知和了解,中国法院网作者郑红英对于中国隐私权的现状分析到:“我国现有立法从立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是加以保护的。但是现有的立法虽然体现了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精神,但并未将隐私作为公民的独立人身权加以保护,这也消弱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宣扬公民隐私的行为解释为侵害名誉权,混洧了隐私和名誉两种不同的人身权,使隐私的保护范围过于窄。” 这也导致了公众对于隐私权的界限不明,对于别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并不是很敏感,对于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也较弱。

互联网网络社会如此发达,人人都可以上网,人人都可以自由发表信息,但是每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不同,每个人的素质也不同,每个人对于隐私权信息的了解程度也不同,这也造成了公众的媒界素养普遍偏低,例如,对于成都确诊病例女孩的个人隐私信息,有的人出于泄愤或者其他的目的对这些信息积极转发,而有的网友就比较理性,呼吁大家不要随意泄露别人的隐私。

各个社交平台在被设计的时候大部分都没有考虑过关于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同时它们也并没有意识到一些平台功能可能会泄露客户的隐私。甚至出于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许多社交媒体平台并不限制转载行为。就像此次的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照片事件,可能最开始是某一个人造谣,在微博或者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将湖南女孩赵某的照片说成是成都确诊女孩的照片,还有近几日发生的女子取快递被人拍下视频发布在网上,并取名为“女子与快递小哥私会”,经过了多位传播者的“二次”转发,随后在网络上引起不小的争议,众多网友争相转发、评论,最终它们就变成了所谓的“真相”。

基于互联网这个大社会的环境下,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言的权利,同时社交平台对于平台用户的约束管理意识也并不强。而且许多社交媒体平台对于截屏、转发等行为也没有技术限制,很多人出于一些特定的目的便可以随意对别人的私人信息进行二次传播。这些都导致二次传播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

隐私保护伞 二次传播对于隐私信息的泄露存在极大危害,公众开始思考怎样阻止二次传播,减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二次传播的主体他们既是二次传播的“传播者”,也是第一次传播的“受众”,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并且二次传播也存在一些风险,首先,作为二次传播的“传播者”,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便擅自转发他人的信息或者是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泄露别人的隐私,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如果被发现了,会影响到“传播者”与他们朋友的关系。这种行为对于传播者本人和当事人的影响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其次,如果传播者传播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信息,那么这种行为对于被传播信息的“当事人”就是一种莫大的伤害,不管“传播者”二次传播的目的是什么,仅仅只是一个玩笑或者是单纯的传递信息,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因此社会大众都应该对隐私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基本的判断,对于二次传播的内容尽量不泄露别人的隐私。

提高全体社会大众的媒界素养,减少泄露别人的私人信息的发生。同时,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既是“传播者”,也是信息的“受众”,网友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或者是在和别人的网上交流中,都应该谨言慎行,不能轻易泄露自己的隐私,从源头上减少隐私信息二次传播的发生。 隐私信息的泄露不仅仅与社会大众有关,还与社交平台有关。

社交平台需要提高保护客户隐私的意识,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来阻止“传播者”对隐私信息进行二次传播,例如对于用户发布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可以用算法来判断这些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属于隐私信息,平台可以运用技术将这些信息设置为不可复制、不可转发、或者是阅后即焚的类型,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传播者对一部分个人隐私信息的“二次传播”。对于一些社交平台上所发的个人照片,QQ就设置了可以发“闪照”的技术限制,还有在QQ空间中,用户发布的信息可以设置为仅个人可见或者是仅部分好友可见;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内容,用户也可以将自己的朋友圈设置为仅三天可见或者是仅一个月可见……还有一些平台、软件内发布的文章和内容,它们是不可复制、不可截屏的,这些技术就能够较好的保护用户隐私信息,平台就能够对用户产生客观约束作用。

隐私信息的泄露也有公众隐私权意识不足的原因,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样《民法典》中关于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以及何种情形之下,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个人信息,也是属于个人隐私,而传播者将他们的信息进行二次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传播者就泄露了用户的隐私。这些都表明大部分二次传播的“传播者”并不了解法律,他们的某些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而普及关于隐私权的法侓知识,有利于让公众提高对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减少二次传播的发生。 “二次传播”的频繁发生,对个人和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其中,公众需要提高隐私信息保护的意识;《新闻记者》也曾针对二次传播从平台上作出总结:“从技术控制的角度来看,平台无疑拥有最强的能力。现代技术的发展不仅成为诱发信息失控的根源,也同样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通过设置转发同意按钮、限制内容复制、对方截图提醒等技术方式保护用户聊天信息将可以大大缓解信息失控风险。”

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应加大对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宣传,对隐私权作出及时的调整,普及隐私权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隐私权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平台媒界素质,从而减少有害的二次传播行为。规范网络秩序,肃清互联网网络空间,降低一些不良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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