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商法的地位及对商事立法的看法
目前商法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既与民法不同,却又规定在民法中,呈现出形式上民商合一的局面。
尽管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各类商事部门法,但尚未制定形式商法,且未在立法观念与审判观念上将商法与民法做严格区分。这就使我国未能形成完整的商法体系,从而无法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将商法与民法有效区分开来。由于大量商法规范都以民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商法规范所应遵循的理念与原则也往往被忽略。所以,进行商事立法能够清晰的划分民法和商法的调整领域,在对于纠纷进行调整时,法律更具有针对性,精准的对于民事或者商事的纠纷等矛盾进行化解,可以大程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民法和商法分别进行立法工作和修订工作,有助于促进立法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提高立法水平。
最后,民法和商法分立,有助于国家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变化,更好的调整社会经济,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惩罚措施更好的规范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但是,贸然进行商事立法仍然存在缺陷。首先,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工作者已习惯民商合一的法律模式,在单行法缺乏规定时求助于民法,若贸然制定商法典,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另外,一部法典的编纂是一项浩大的工作,我国现阶段对商法典的编纂既缺乏实践基础,又缺乏理论准备,若坚持制定商法典,可能制定不好,而且还会影响民法典。其次,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者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的各自作用,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综上,我更倾向于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的观点:关于我国的民商立法体例,民商合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民商分立也并不可取。理性选择应该是有分有合、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并行的折中体例。这样的立法体例其实正是我国目前已经和将要形成的立法格局。它并非对现实的简单迁就,而是法律体系建构的理性选择和中国民商立法反映出的发展规律,是真正本土化的中国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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