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是全人类共同的灾难,病毒的无差别攻击看似不分种族、不辨贫富。但是从结果来看,疫情在健康、经济等维度加剧了包括种族、性别、地域在内的一系列不平等现象。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被依法隔离人员,都是疫情的直接受害者。当他们终于恢复健康自由身,想要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却被用人单位视为“病毒”,无异于被伤口上撒盐,形成“二次伤害”。再说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由于当地管控措施严、退出时间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相对滞后,就业本就压力山大。而当他们终于迎来“解封”,想要出去找个工作或返岗返工时,却屡屡被“另眼相看”“敬而远之”,应聘时被“拒之门外”,返岗时被“扫地出门”。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从多个维度来浅述疫情之下就业歧视的救济问题。
一、新冠疫情下就业歧视的分析
1、就业歧视的界定与疫情下的现状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某些地区为了防控的需要,任意扩大防控对象,将“武汉人”甚至“湖北人”都纳入防控范围,禁止他们重返岗位或者求职应聘。这已经构成了对部分劳动者身份上的歧视,造成了他们在就业、工作中的困难。甚至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对已经治愈的湖北籍患者是否还具有传染性也会有顾虑,从而引发对这一群体劳动者在就业、工作中的被歧视。
2、疫情下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从企业的角度看,新冠疫情给市场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许多中小型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关门倒闭的现象,而企业倒闭就会产生失业人口增多,劳动力市场拥挤,这样以来雇主拥有了较大的选择权。基于保险起见,雇主对湖北籍劳动者和治愈者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就会产生一些歧视。
从劳动者自身角度看,一些治愈者在亲身经历疫情后,身心会发生一定变化。身处疫情重灾区的劳动者大多数会产生畏惧、缺乏斗志和拼搏的消极的心理,一些治愈者在与病毒作斗争后,身体机能会留下一些后遗症,导致身体素质下降。
二、疫情下就业歧视的相关救济措施
劳动者不应以地域或者是否曾感染病毒来区分,他们回归正常生活时,理应得到社会的接纳和支持。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不仅是一种“霸王行径”,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法律救济
法治亮剑,为疫情下的劳动者拒绝就业歧视撑腰,极其必要。越是特殊时期,越要坚守法治。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对于传染病相关的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针对未发病或者已经治愈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所有相关公平就业和反歧视的立法都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做了规定。
(2)对于患者,则明确应当隔离治疗,并提供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劳动关系的保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做了相关规定。
(3)对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特定岗位劳动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并进行岗前、岗中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均作了相关规定。
除以上相关规定,2020年4月20日,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也在为疫情中的劳动者撑腰。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的印发明确给戴着“有色眼镜”的用人单位来了个“下马威”。为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强大的司法保护,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也是保障有序复工复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一招。
2、社会救济
2020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应对疫情冲击全面强化稳就业的目标,从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压实就业工作责任等六个方面,全方位地提出一揽子相关政策,为疫情下支持就业树立了鲜明的导向。
3、个人救济
在新冠疫情下,人们了解到病毒的可怕后宛如惊弓之鸟,面对一些明显不实的虚假信息很容易失去判断力,继而大范围传播谣言。我们个人及时关注疫情最新情况,冷静理智看待疫情,不造谣不传谣,更好的处理就业关系。同时,若身为治愈者,在遇到就业歧视及时寻求社会和司法的帮助,及时排解不良的情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就业观。
正如疫情刚刚暴发时那句传诵一时的话:隔离病毒,但不隔离爱。对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劳动者、求职者,只要他们经过了隔离期,本身也不是确诊者,不是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就应该得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对待。如果不能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劳动者、求职者,而是有意无意地存在就业歧视,那么只会给很多人带来“二次伤害”,这是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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