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某女子为喂养流浪猫,多次在超市内顺走猫粮。经警方调查,许某因看小区内流浪猫可怜便经常买粮喂。一次逛超市时,许某拿了菜和猫粮,结账时超市漏刷了一袋,后来每次买菜都会顺一些。截至被抓获时,许某一共盗窃8次。
日常生活中,街边小巷里流浪小动物的身影并不少见,有的人路过时,见其可怜便会投喂,这些行为在社会上通常被称为行善。行善,行是行为,善是善事,利于别人的行为和思想即为善。其又以不做损人害人之事为基本原则。许女士出于怜悯之心喂食流浪小动物的行为本值得表扬,但错就错在不该将自己的善行建立在偷盗行为的基础之上。救助流浪猫狗本是好事一件,但是岂能如此“借花献佛”?
任何善行都应当建立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超出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可以选择不做,但切忌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行善还能否称之为善?日常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对于这种盗窃金额不大的行为,公安机关往往不予立案。殊不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着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即构成多次盗窃,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且多次盗窃罪判定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如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纵使本案中的许女士每次顺走的猫粮金额不大,但其连续八次顺走超市猫粮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刑法》中的多次盗窃,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许女士的救助行为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还是建立在他人的经济损失之上的“善行”。通常情况下,店内丢失商品与店员看管不力有极大关系,大部分损失也几乎由店员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许女士多次顺走店内商品,与收银员漏刷有很大关系,如若未找到窃取商品之人,店员便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店家承担经济损失,还是店员承担经济损失,整件事都源于许女士的盗窃行为。许女士用偷来的猫粮喂养路边的流浪猫,是将自己的善意行为建立在别人的损失之上,实在是有悖于行善的本意。
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救助流浪猫狗是“小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应尽力救助,超市偷猫粮是“小恶”,我们应坚决抵制。当使用“小恶”来成就“小善”时,行善也就失去了其为善的本意,只是一“恶”换一“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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