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作者以凡尔哈伦的这句诗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书以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作引,分别就宪政与立法和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番探讨。在每个篇幅讨论的若干话题中,作者苏力都以一个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例,从学理和实践的两方面展开剖析,研究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路,既提出问题,也不乏给出解决之法。
苏力在书中始终秉持着法治“本土化”的学说,在《道路通向城市》一书中,苏力认为,作为内生于社会的制度,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凝结了有关特定社会的环境特征、人的自然禀赋和人与人冲突及其解决的信息,是人们在反复博弈后形成的日常生活必须遵循的“定式”,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这种内发秩序,没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缺乏机制的配套,不仅谈不上真正有社会根基的制度化,甚至难以形成合力的,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正当程序。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并以此建立才有可能。法律本身不能创造秩序,而是秩序创造法律。以上都证明了苏
力在引论中抛出的观点:法治回应的是社会生活,是社会的产物,并作为整体来说是功利性的,而不是超验性的。很多中国的法律人都期望社会能够回应法律,而事实上的逻辑正好应该倒过来。
在本书的第一编宪政与立法中,作者认为真正的宪制与法律必须是从一个民族的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并且,既然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法学家关心的也更应当是变迁社会中的实在的宪政问题。作者在这部分中使用大量篇幅讨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琐碎的问题,试图揭示这些细小问题中隐藏的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转型的问题。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作为中国实现宪政的一种更为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进路和言说方式进行切入,它更加符合中国特色与国情。就宪法政治而言,实行宪政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当然逻辑基础,如果我们不利用宪法的力量根除“法作为人治的凶器”这一历史病灶,我们中国的法治实践将永无满足大多数人对法治的希望与期盼的可能,这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常识性学术认同了。但是,以往的和现在的法律学术人,多只看到了宪法是一种民主性的反叛和革命成果,而少看到宪法的实质是制约。或者有水平高些的法律学术人,看到了宪法的制约,却只看到“三权分立”的中央权力的横向切分,却难以看到宪法精髓中的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二权分立”的纵向切分 样一来,那些苏力以外的法律学术人,或者因坚持“三权分立”而可能遭致政治威权的无情棒喝。
就中国法治实践的资源挖掘而言,作者极力提倡开放中国的本土法治资源,所以有了本书的第二章“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希望中国的实然法更多地包纳和整合“习惯”这样一种持久和稳定定的地方性或者民间力量。最后,苏力“看到了”贺卫方教授法学思想的巨大法治实践价值前景,企图与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法院的力量”配合起来,用“法院的力量”去推开中国法治实践的光明未来,塑造一个以法院为最后领地的法律人职业集团,使得法治的理性在法院裁判的权威下得以充分的施展和生长壮大,所以,作者用大量的文字书写了他对法院的失望和希望。
面对中国法学,论述了中国的法学宏观问题,切入点却在微观和实证层面。简要分析了 两件轰动全国的法律事件:孙志刚案件和刘涌案件,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是全书的另一个主题:中国的社会转型要求法学的回应,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苏力体现了一种对中国本土法治的实证性研究精神。这种实证研究,不是单纯的引进、学习、吸收接纳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而是一种带有社会科学意义的考察,它探察的是中国社会本身的社会结构,人文特点,在通过这些社会架构和骨肉梳理出本国的秩序逻辑,将之于西方的法理精神和法治化做法相结合,得出适合本国的法治转型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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