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感受
《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书就如同平底炸起的惊雷,给古老腐朽的欧洲带来一丝曙光。作为后来者,我在感叹古老刑罚残忍血腥之时,也为贝卡利亚在书中展示的先进观念与思想所折服。
在中世纪水深火热的欧洲,刑法,几乎等同于宗教、复仇、血腥、杀戮。尽管是作为古代西方文明源头的古罗马和古希腊,也同样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就比如古希腊,为告慰死者灵魂,进行残忍血腥的同态复仇。十八世纪出版的仅七万字的《论犯罪与刑罚》展现出了它独到的视角和走在历史前沿的眼光,至今闪耀着理性的光辉。如书中提到的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人道原则,依旧被后世刑法所沿用,可谓是刑法思潮的滥觞。然而书中所指出的问题时至今日仍没有得到解决:如虽然对刑讯逼供的废止已经成为了共识,但司法实践当中却依旧屡禁不止;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至今争论不休。
二、关于刑法原则的看法
本书的题记上写着:“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讲,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1.罪行法定原则。卡利亚强烈反对旧刑法制的罪行擅段主义,主张定罪量刑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他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他们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只有这样,公民的人身权利才不会受到非法侵害。罪行法定要求法律事先做出明文规定,即法定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即实定化;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即明确化。
2.罪行相适应原则。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他认为应该建立两个阶梯,一个是是犯罪阶梯,另一个是刑罚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实现犯什么罪受到什么样的刑罚,达到罪行相适应。罪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3.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指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人生而为人,就应该享有他作为人所该享有的权利。哪怕一个人触犯了刑法,他也应该保持其作为的体面与尊严。
贝卡利亚在阐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时,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谴责了刑法的报应观和威吓观,尖锐地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以愚昧编制莫须有的罪名,把人当做牺牲品献祭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他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防止罪犯再次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视刑罚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要的”和“尽量轻的”,尽可能的去贴近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达到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即可。把握度与量,切记过犹不及。
三、关于死刑存废
此外,就死刑存废与否的问题,他并没有一概而论地否定死刑。在他看来,死刑在两种情况下有存在的必要:一是某人在剥夺自由后具有侵害社会的能力与手段;二是在无政府的状态下,法律已经被混乱所取代。贝卡利亚以伊丽莎白统治时期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死刑废止后的社会情况为例,否定了死刑的社会作用。处死罪犯的画面固然是可怕的,但只是暂时的。然而丧失自由的惩戒却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才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措施。对人类心理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死刑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一种补偿。从这个角度来看,残酷的死刑对受害人的家属一方来说却有着温情的一面,对受害人家属的安抚是死刑存在的一大重要原因。当一个人遭受了侵害,他会对侵害者产生仇恨,而死刑正好为他安抚了仇恨,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民愤。但仅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死刑固然是推行仁义,是仇恨平息的出口。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的愤怒,但人是情绪化的,这种仇恨的情绪是源源不断的。一个理性的人不能被情绪牵着鼻子走,我们不能做情绪的“法官”。法律服务的并不是只有受害者及其家属,它服务的是整个社会,我们不能以不合理不稳定的情绪来判处一个触犯法律的人予以死刑。法律不是报复的工具,受害人及其家属也不能凭借自身的愤怒与委屈来惩罚罪犯。
针对这样的观点,贝卡利亚指出“死刑已经成为了一场表演,人们对死刑怀有的是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立法者所希望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死刑与其说是为罪犯开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放的。”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能够阻止人们犯罪就可以了。没有哪个人会经过权衡后还会选择那条彻底的,永久的失去自由的那条道路,不管犯罪会给他带来多少好处。贝卡利亚提出用“终身苦役刑”来替代死刑。他认为终身苦役刑为公民提供了长期、有效的鉴戒。鉴戒的期限是以罪犯的生命长短来计算的,远远长于死刑的短暂执行期。而就预防效果来说,旁观者的畏惧甚至大于受刑者本人。
刑法的意义并不只有刑罚,还有教育与预防犯罪。刑法的威慑作用,要有人们对其怀有敬畏之情,滥施酷刑并没能使犯罪之人改恶从善。在时光洪流的推动下,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了刑法的基本要求。
四、结语
总览全书,我们能够清楚的感受到本书的某些内容受到时代的限制,但这并不妨碍书中投射出的人文主义光辉至今熠熠生辉。贝卡利亚并非刑法学家,却为后来者留下了这本举世瞩目的巨作。就好比划破夜空的惊雷,就如同撕开乌云的烈阳,不仅点亮了漆黑一片的欧洲,也点亮了整个世界,引导着就的刑法朝着人道、理性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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