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与人工智能
——读《让法律人读懂人工智能》有感
二十一世纪,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科学技术的研究逐渐深入,使人工智能伴随时代映入人们眼帘,直到2017年5月,Alpha GO以3:0的优异战绩击败人类顶尖棋手柯洁的事件出现后,人工智能犹如洪水般直击人们心灵,接踵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暴露,那么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又成为人们新的研究方向,对于法律人来说又该何去何从呢?
一、法律人与人工智能的联系
要彻底找到法律人与人工智能的联系,首先我们就要以联系的观点去发现法律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到二者的区别。法律人,即拥有一定法律知识储备的人或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人工智能则可以被分为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一般被认为是有可能具有一定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具有独立思维、有自我意识的智能机器,而强人工智能又可以被分成类人的人工智能,即机器的思维与人类无差别,和非类人的人工智能,即机器虽然产生了人一样的思维,但思维的角度和方式与人类大相径庭。对于弱人工智能即被认为是不可能拥有推理能力和解决问题的独立思考能力,而是单纯完成人类所设定的专有性任务的智能机器。所以法律人与人工智能的简单区别就是是否拥有鲜活肉体。
从二者区别来看,仿佛二者的区别很大,但是如果将人工智能植入法律观念,那么二者就可以充分联系起来,最终产生部分交集。所以接下来,如何将人工智能植入法律观念就成了关键问题。要解决问题,我们要充分了解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以及人工智能所研究的内容与关注点。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我们可以用法律知识图谱这样一个垂直行业领域知识图谱来简单描述,即一个集有众多法律要素的知识库所组成的人类思维模式。法律知识图谱作为法律人的推理基础,它可以将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法官案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数据材料以垂直方式动态性地融为一体。对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内容而言一般包括:语音识别、无人机无人车、自然语言处理等,其关注点则分为外部智能和内部智能,外部智能则是指外部形态的智能化,而内部智能则是对于一个具体任务的解决方式和应用上潜力的智能。所以对于法律人与人工智能,我们只需要以内部智能为主要关注点,将法律人特有的法律知识垂直图谱植入于人工智能中去就可以让二者充分联合。
二、法律人与人工智能的联合应用
人工智能出现的本意笔者认为是为了来协助人类完成一些过于简单的重复性工作或者是难度超高的危险性任务,而对于法律来说,人工智能的工作则以前者最为有效。对于第一类法律人,即拥有一定知识储备的人,人工智能则可以在其学习过程中产生辅助作用,例如:创建属于法律学习者的智能词典,使其能够在专业的数据库中进行法律内容检索,从而减少学习者们的无效检索时间,使其能有更充分的时间精准化学习更多专业知识;创建属于法律教学者的智能输入法,使其在法律教学中可以更加精准地使用专有法律名词,让学生们受到更专业的教学。对于第二类法律人,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人工智能则可以在其工作过程中产生辅助作用:在表层工作,如简单案例检索、卷宗整理、合约填写、谈判内容简单记录等内容就可以分别由检索能力强、整理能力强、知识范围广的人工智能代替;在深层工作,人工智能也有望出现在智能法院中,作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出现,来协助基层法院处理一些简单性纠纷,而智能法院的出现又可以实现线上开庭,节约人员和时间成本,从而促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同时也会留给人类法院更多时间去处理一些复杂性案件。
以这样的方式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便利性解决法律人的时间、效率等问题,加快每一个问题的解决与深入剖析。
三、反思
人工智能的出现虽然能很大程度上解决法律人的一些问题,例如,当一些简单重复性工作由机器人完成后,就会迫使人类进行知识“升级”,而这样就会让人才充分被激发,使其来完成更高级的任务,提高我们本身的效率。但当我们以辩证法的角度去看,它的出现又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机器本身的设定性会导致人工智能只是死板地、机械地去完成一些人类命令,而真正的强人工智能又有待科研人员进行深入探索;人工智能本身是由多个数据组成,而数据的安全性问题又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一些隐私泄露危害的破除又成为了人类新的研究方向;假设强人工智能有望实现,那么其伦理性与法律地位的判定又成了新的问题所在。至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充分的时间去探索,所以我们不如在弱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先提高我们的效率,再去思考新的问题,让问题在实践中慢慢被解决。
http://www.dxsbao.com/art/521220.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