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采用这种形式立法时,在观念上采取民法主义,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指定单行商事法规。 一、商事主体的普遍化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质是把“商人”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当今社会中,商人这一特殊阶层已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民法强调的内涵相同,因此民商合一是一种进步趋势,也是适用于我国现代社会的制度。 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贴切 继计划经济之后,我国现代发展的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即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否定身份上的差别。市场经济主体以买者、卖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在活动中不仅存在买卖双方的关系,还存在买方之间、卖方之间的关系,在并非买卖关系却涉及经济活动的主体关系中,显然涉及到了民法范畴。民商分立就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再另外制定一部商法典,作为商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随着商人这一阶层的消失,独立商法典的存在已失去了必要性 三、民法与商法的界限难以划分 自成体系的独立法典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一般原理、管辖范围、管辖对象,当民法与商法的原理、范围、对象出现交错现象时,便会随之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若商法中无法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民法就起到补充作用。当过去专门为商人所制定的规范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商法之间的划分就会变得越来越困难。 四、法律法规存在形式的多样性 法典应当是体系化的产物,即具有一套基本原理与精神特质的,按照逻辑结构形成体系,最终形成一本法典。当商法的原理与特质与民法出现交叠时,应当以更基本的民法为主,将商法视作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由作为一般法的民法统率作为特别法的商法。由于当代法制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在立法上以民法作为主线,在民法典中加入基本商事行为规范,在民法典外制定商事法规或单行法,不仅能够降低立法成本与民、商法院的司法管辖矛盾,还能实现民商法在精神理念和基本原理上的统一,也能将形式适当分立,是当代中国民商立法的不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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