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基于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现状开展分析,对于中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展开存在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尝试讨论,并得出自己的阶段性结论与观点 1、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的制度,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提出建设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其第34条规定:“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而随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做了完善, 并成为现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内容。相较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总结了法条与发表的文章,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所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案件适用范围相比原先有所扩大。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规定的“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这三种情况的基础上扩大规定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两类案件。这样可以将实践中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纳入到法定援助的范围。 第二, 适用程序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按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只在审判阶段才能实现, 这使得被告人在审前的基本权利保障就无从谈起。针对这点,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获得法律援助的主体上添加了“犯罪嫌疑人”, 并在指定辩护的主体上对应添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样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程序上更为周全。 第三, 调整了法律援助的方式。原来规定的法律援助方式是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更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使得对指定辩护的认定条件更加准确、规范。 第四, 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013年2月,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并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程序设计, 加强了实践中法律援助的操作性。 2015 年 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两办意见”明确提出其宗旨是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推进改革创新,并在全局部署上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四个方面着手来完善和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近些年来随着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逐渐完善,我国在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里就从无到有的建立起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体系,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内容较为合理虽然不能称之为尽善尽美,但是依然不能否认刑事法律援助体系本身已经相对完备。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自1992年以来,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在我国开展了起来。随着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在全国按照行政体系迅速展开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法院指定为主,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为辅;律师义务援助为主,政府财政适当补偿为辅;审判阶段为主,其他诉讼阶段为辅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而我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及论文后,总结了一下我国目前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的一些小问题。 (1)法律援助实施对象范围有所局限。在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往往限于律师,而且,我国《律师法》等法律认为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其义务,对律师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规定的相当严厉。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质量。但与此同时,这极大地影响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律师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此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在进行法律援助时往往会面临更多的现实的问题。 (2)法律援助方式并不丰富而是较为单一。通观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方式仅仅只有有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援助和应当事人的申请而提供的援助。而且,应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援助时一般还需要进行审查。除此之外,对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没有区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可以对受援对象提供援助,这实际上并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实施。 (3)援助对象的范围相对较为狭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做了具体的规定,援助对象由过去限于被告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但是,相对于西方某些国家的规定,我国将援助对象严格限于“经济困难”以及几类特殊的群体,显然援助对象范围就显得较为小,更加局限。 (4)忽视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援助。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了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重视对审判阶段刑事被告人的援助,法院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会主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但处于审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则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没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而且,实践中往往会以侦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为犯罪嫌疑人请求法律援助设置重重障碍,援助者也忽视或不愿意为其提供援助,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事实上对于很多犯罪嫌疑人难以起到其本来设计的目的,这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亟需改变的方面。 三、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该怎么改进 针对从各种文献上所得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又参考阅读了一些文章,在经过一些提炼与思考之后,总结提出了一些我认为针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改进的一些小建议。 我认为第一点是对于一些相对来说严重的犯罪应推行普遍的法律援助。这是指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案件都赋予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因为这些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都会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权利带来巨大影响,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出于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的考虑,应当实现普遍的法律援助,这无疑更加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法的初心,而相对一般程度的刑事案件来说这更有必要性和其意义的。 第二点则是加大法律援助的财政与资金支持,提高刑事辩护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政府职责已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我国的法律也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同时我国《律师法》中第42条又将法律援助的义务附加给律师,其中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包括以市场为导向的律师群体基于收益考虑,不愿为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或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社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现实环境问题,也影响其辩护率,即便辩护也往往倾向于为有较强支付能力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服务。我国刑事辩护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大多数被告人经济贫困而无力聘请律师,如果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那么整体的刑事法律援助环境就会改善许多,借此就能极大的提升刑事辩护率,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 第三点我认为应当加大刑事法律的援助宣传力度。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刑事法律的不了解,我们可以借助社会媒体的力量,同时加上社区的深入普法行动,加大刑事法律宣传的力度。让当事人明确在遇到法律困难时能借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自己的权利,从而良性循环,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这样对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四点我认为是应当加强法律援助执行到位的制度建设。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法律援助律师在进行法律援助工作时总是遇到各种困难,无法与控诉形成真正对抗。既然援助律师不能真正参与到案件中,不能有效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那么法律援助制度的执行落地就一定不会有好的效果。落实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可以有效改善这个情况。此外加强对援助律师在案件中的监督,设置相关机制监督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行为,对律师态度不端正,不认真办案,敷衍了事,以及在案件中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给予一定监管,加强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全程的、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这样我们所实行的法律援助制度才会是健全的、有益的,真正能起作用的制度。 四、总结与感想 我国这二十余年来发展出了从无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有待完备但是已经相当可圈可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司法环境也在不断完善中,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愈发清晰、愈发接近,在趋向目标的过程中,我们要直视我们目前现有制度的各种潜在问题,以解决现有的各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相关法律的立法活动,为完善该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要在实践过程中渐进改进相关配套机制,不断建设我国律师的队伍,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水平,此外还应提供充分的经费来保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让制度走进现实,真真正正地保障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营造司法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助于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我对于刑事援助法律制度的研究尚为浅显,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去对于这一领域展开更多的研究,更多的学习这一领域的知识,充实并提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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