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作为规定有关行政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责任和救济的法律体系,同公民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于《民法典》有着统一完整的实体性法典,我国行政法由于具有调整对象广泛且多样,行政关系变动性大,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一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或已形成但不成熟等特点,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用以普遍解决全国各地的行政纠纷问题。
我认为一部优秀的行政法典应当在中央顶层设计的指导下,将各地行政权力适当的规范并控制在制度的篱笆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保持社会有序发展。如果我有幸成为立法机构的行政法典的编纂人员,我将以行政法基本分类为编纂的出发点,将行政法以其作用为标准参照《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基本框架进行有机汇编。
之所以按行政法的作用将行政法的基本分类汇编成法典,是因为其基本分类能够广泛且精确地概括出行政法的不同方面,利于更加快捷地解决行政实务问题,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发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一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一部分以行政组织的职权,职责规范为其核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事规则,并且阐明了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跟国家公务员双方在互动过程中的规范。二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一分类牵扯到行政机关跟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交涉,跟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一编无疑是整部法典中的精华部分,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政行为保驾护航。三是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想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就要把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规定在合法的框架之下,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可为和不可为的部分。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精神。
在第一大编中,相关的法律条文需要明确规定国家不同行政机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的职权及职责规范,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在规定职权和职责规范时应该做到两个方面的落实。一是落实到主体。不同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及职责规范不同。按照每一级,每一部门的不同,分别规定其职责。二是落实到职责。每一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工作不同,职责也不同。这两个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各单位职责混乱不清的弊端,明确权力边界,防止各单位相互扯皮,行政效率低下,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使国家行政体系高效运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难免有交叉,这也导致了到并且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也会存在交叉的情况。我们这么规定是为了给权利划一条红线,防止权力越界侵犯到人民的权益,而不是强制将行政机关的权力固化,机械性的处理行政问题。所以,行政机关应在遵守行政法典规定的基本精神以及职责规范下,灵活处理问题。同时,本编也应该规定各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工作规定,防止个别公务员滥用权力,造成严重后果。
在第二大编中,相关法律条文需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该遵守的法律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法典需要规定不同行政机关在实施不同行政行为时的尺度,并规定当行为超出这种限度时,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后果,贯彻行政合理性和程序正当原则,并在这两项原则下,指导基本的行政行为。同时,这一编也要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日常生活中实施不同的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守的相关法律规范。 其中,应该着重明确规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行政行为规范。基于此,公民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法律为准绳,有法律为保障。这一部分的编纂,有利于提高公民的遵守行政法规的意识,普及行政法知识。
在第三大编中,相关法律条文应着重规定当不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当权力没有被明确地圈禁,它就有可能从一把保护人民的剑,变成一把刺向人民的刀。因此,必须明确规定除滥用权利的后果,以震慑那些滥用权利的行政机关,以此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众多拆迁房屋的案例中,不乏出现有关行政机关抽取人民的拆迁款,导致受害人无家可归的例子。如果,有一部行政法典把行政机关滥用此类权利的后果明确规定出来,则方便受害者起诉,相关行政机关也会因为法律的威严而严格遵守行政程序。
我心目中的行政法典大致内容如上。其实,总结下来,我认为编纂一部行政法典应该主要以行政法各项基本原则为轴,在法制的大圆里来规制各类行政行为的半径。只要各类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超过这个大圆,则各类行政主体享有充分的行政行为自由,而这种有规制的自由自然会为我们的日常生活的行政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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