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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财产之债务

来源:烟台大学法学院 作者:杨天娇

随着大经济圈向都市的靠拢,越来越多的偏远地区的居民赴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城市讨生。综合多重因素的考虑,他们往往把家庭留在原住地,并把所赚的钱定期打回原住地的家庭。但近年来,因配偶一方在外做生意的债务牵扯到远在他乡的另一方的问题层出不穷,影响到原住地家庭的正常生活。那么,配偶一方在外做生意,所欠债务,是否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呢,该如何偿还呢?

首先,针对配偶一方在外做生意,所欠债务,是否要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的问题,我们先要明晰家庭共有财产的含义。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简而言之,家庭共有财产的显著特征为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如果把一个家庭限缩为一个三口之家,那么一对有劳动能力的夫妻的收入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全部。那就把这个问题转化成了配偶一方在外做生意所欠的债务,配偶另一方要用包含自己的财产在内的共有财产承担连带债务吗?所谓连带债务指因全体债务人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即因为夫妻关系,远在他乡的另一方配偶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这样我们就明晰了问题的背景,方便我们接下来讨论。

配偶一方在外做生意所欠下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共有财产偿还,要立足于此债务是否属于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如果是共同债务,则配偶另一方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远赴他乡做生意,定期把钱打回配偶另一方,即使是因为生意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其是为了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这种依靠家庭共同关系对这份打回的钱款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情形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中,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应平等的承担义务。除特别约定外,不止配偶一方的劳动收入为家庭共有财产,配偶另一方的收入也理应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双方都要为这份共同财产承担义务,而对这份财产衍生的债务配偶另一方也需承担。所以,属于法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用于家庭经营的债务,原则上远在他乡的另一方配偶应该偿还并应该用家庭共有财产即包含自己个人财产在内的共同财产偿还,且配偶另一方清偿全部债款后,债权即灭失,债权债务关系解除。

如果是个人债务,则配偶另一方没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在家庭生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跟配偶一方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另一种来自《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负之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应注意,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共同债务,由家庭共同债务偿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跟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远赴他乡做生意的配偶一方在因生意所欠下钱款时,事先同债权人约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时,配偶另一方不需要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应向配偶另一方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以上两种情况,是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约定,体现了《民法典》约定大于法定的基本精神。若事先没有此类约定,什么样的情况还属于家庭共同关系中的个人债务的情况呢。大致分为以下情况: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违法活动所欠的债务。远赴他乡的配偶一方把所打回的钱款大部分或全部用于抚养跟配偶另一方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或者其收入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抑或是其打着做生意的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话,这种财产收入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因而由所负债款的配偶一方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没有义务用家庭共同财产承担义务。

家庭关系是社会基本关系之一,《民法典》对此种关系所衍生出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化的规定。基于家庭关系所产生的财产为共同共有,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要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除特殊情况外,对于配偶一方因经营维持家庭生活对外承担的债务,配偶另一方也应自然承担责任。在特殊情况下,配偶另一方应证明债务基于各种原因确实为配偶一方个人之债,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不得向配偶另一方主张权利。所以,针对配偶一方在外做生意,所欠的债务,是否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应如何偿还,应该分别讨论,原则上,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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