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与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出身律师家庭的他,并未对父母所从事的律师职业产生兴趣,相反,生性腩腆的他大学毕业后便醉心于法律理论的研究。他一生致力于探索出一条本质的规律,用这个规律去架构他理想的法律大厦。这个规律就是他心中当中所期待的功利主义,即人受制于“苦”与“乐”,而正是在这“苦”与“乐”的共同主宰下,我们才知道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正是基于此他认为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他认为通过这一点可以进而引申出一个结论——能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便是善的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规定为权利。同理,如果某个行为使别人增加了痛苦,这个行为从道德上便是恶的在法律上应规定为不得违背的义务。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边沁不笔墨第近乎系统地介绍了快乐与痛苦的类型,以期能在法律判断中产生帮助。但是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快乐的最大化,痛苦的最小化。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不对身边的人产生作用即个人的利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摩擦。边沁除了苦与乐的陈述之外,他在个人伦理的部分论述了三个原则一一慎重、正直和慈善。也就是说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要保障和促进社会福利的实现。他认为一个人应该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去行事﹣一即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减少社会痛苦的趋向。而这种行为不单单指个人行为还包括了整个政府和社会的行为个人即使受了一些痛苦,但是只要以总的方面增加了快乐他也应该是幸福的。除了最基本的快乐、痛苦、善与恶的博弈之外,为了构筑起边沁心中的理想的宏伟的法律大厦,他决定将这些模糊不清和难以区分的
抽象概念进行量化,决心用一种近乎绝对客观的可计算的方法更精确地判断快乐和痛苦的临界点,使法律更为客观公正,也使立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他认为:快乐与痛苦的追求需要运用工具,了解他们的效能便能估算出快乐与痛苦的比值。除此之外,他还把痛苦的值分成了三类来详加论述。他认为快乐和痛苦本身都可以通过以四种情况来衡量:强度、持久度、确定或非确定性以及迫近和遥远。在快乐和痛苦可以衡量的情况下,对每一个人来说,正确估计任何行为造成的苦或乐的倾向以及该行为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所造成的快乐痛苦的比值便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他认为这是一种“与明了自身利益的人的实践相符合的理论。”但是他要求的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的功利原则即决定了立法者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一问题,也决定了个人在生活中应如何行事,所以边沁始终在用功利的原则,善与恶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道德与法律,用功利主义思想作为一切立法的指导和依据。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法律思想集大成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自成一家地形成了和先前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完全不同的法学理论,成为了英国法制改革事业进行的基础。也正是基于功利主义思想的架构,他的立法理念和法律改革措施便呼之欲出了。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理论。
http://www.dxsbao.com/art/546224.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