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时应力求法律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一旦确定并公布了法律,就要遵守法律,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在执法时可灵活适用,尽可能地保证公正与平等,并体现法律基本精神与核心理念。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道德形成法律,法律保证道德,而遵守法律不仅认可了道德,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美德。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回答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殚精竭虑思索的问题,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伦理学》为基础,指出美德和正义本来就是相伴而生的。他认为法治有两大基本要素:颁布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遵从,而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即良法和守法。 他在《政治学》中的论著巧妙地回答了苏格拉底的诘问:法的内在趋向和外在可能是两回事。法是神的旨意,具有正义性和普遍性;“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都有可能,是因为人性中混有兽性所导致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论述还包含了关于立法诸多要素,是宪政思想的雏形,由此,道德法、习惯法和“公意”成为近现代法律规则的母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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