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了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秩序。”只有关农村养老保障法律的出台,方能更好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1883年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1951年,德国就颁布了《农民养老保障法》,迈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1957年,德国开始实施农民老年援助法,即对将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的年老农场主进行现金补贴,通过对老年农民扶助的方式,把农民正式列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更名为农民老年保障,对农民养老保险金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保障归入社会保险领域。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采取国家、行业、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强制20岁至60岁的日本人都参加国民年金体系。1963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倡导保障老人整体生活利益的《老人福利法》,推行社会化养老。1982年又出台了全面推广老人保健设施的《老人保健法》,使日本老人福利政策的重心开始转移到居家养老、看护的方向。正是这三项法律,支撑起日本老年人福利保障体系。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此为名称的法律,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形成。它是世界上最早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其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2002年1月1日,俄罗斯在全国通过立法实行养老制度改革,从以前的养老社会统筹,过渡到社会统筹和养老保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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