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审议并表决通过。《社会保险法》完善了有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明确了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强调了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它的出台也为其他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出台,起了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农村养老的重要保障,农村养老问题,必须积极探索,有法可依。关注和解决近亿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和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一方面,国家仅仅是给予政策扶持,则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更需要财政支持,但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农村的养老保障无异于空头支票。只有通过立法弥补农村养老保障财政给付法律规制的缺失,明确农村养老保障资金渠道的畅通性。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已制定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法律,这些可以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城乡二元制体系出发,制定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日本自二战以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立法、后实施,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我们国家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借鉴,先立法后实施,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特殊性,城乡二元制结构也为统一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带来一定困难。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殊情况如养老保险就不能与城镇养老保险立法相一致,农村社会保险宜采用单独立法。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内容是与社会保障的体系内容紧密相联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尽快将我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超前制定社会保障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提供稳定和谐的法制环境。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立法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各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让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强社会养老保障的相关立法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重要保证。在学习、借鉴国外的养老保险立法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立法体系。用法律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地位;用法律明确养老保险和农村医保的性质、标准和监督规则;用法律规范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者的职责等,通过相关立法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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