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出自哈罗德.J.伯尔曼在1971年出版的演讲集《法律与宗教》。以下是书籍简介:
《法律与宗教》是伯尔曼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的讲演集。伯尔曼认为当时美国流行的法律与宗教概念已变得过分狭隘,并且二者之间缘于传统的密切纽带因此而断裂,社会已陷入混乱之中:法律己失去其原有的神圣性;而宗教却又被视为纯粹的伪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具有使命感的学者伯尔曼“只求适时,不求不朽”地针对时弊,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现实的理论应对。
可见这句话的语境与成书年代、成书背景是分不开的,讨论的是法律中包含的社会治理功能成分与历史上宗教信仰所发挥的社会治理功能的联系。伯尔曼认为:法律起到了历史上宗教的部分功能,不应忽视。所以这句话里的“信仰”与宗教问题是密切相关的,与当下语境的表达含义有很大不同。
当下对这句话该如何认识?这句话之所以被很多人引用,其微妙之处就在于主体不明,定义不明:法律被谁信仰?如何做称为“信仰”?如果能分辨这两个问题,这句话引用者的观点就很清楚了。
因此,单独理解这句话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更加明确地定义本句话针对的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民众,“信仰”法律是相信法律正义性、尊重程序正义还是关注法律的社会教化功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比之下是不是特别通俗明确?
说到底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法律本来就是政治的一部分,超越了政治的法律是行不通的。普及法治意识和法律权威并不代表承认法律本身的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出现之前,政治就已经存在了。是政治需要法律,所以才创造了法律。并非是法律创造了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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