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内容。接下来我将从劳动法概述、案例、以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来谈谈我的认知。
第一个方面是劳动法概述。首先是它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其次是他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劳动法的作用范围。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有如以下五个关系: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最后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一个关于劳动法的案例。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2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8万件丝绸成衣,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
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我们要注意到,公司决定加班加点应征得职工同意,这是因为订单完成有困难,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的加班加点,不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而根据劳动法》第41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案中某服装公司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而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未征得姚某同意即决定加班加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然后我们在跳回来,继续看下去,每天加班4小时,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从这两条信息来看,某服装公司除违反加班加点程序上的规定外,也违反了加班加点时间上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某服装公司决定每日加班4小时,违反了上述规定。
公司以拒绝加班加点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按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正当理由,公司说明的理由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因而该解除行为是无效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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