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法治的中国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虽然囿于时代的局限存在某些理论上的缺陷,但其对法律的正当性和至上性的要求却迎合了文明时代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几千年来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展现出其跨越时空的魅力。在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形成,都可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获得有益的启示。
3.1 制定良好的法律
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良法的制定需要有完善的立法程序。良法保障和直面的主体即公众本身也是良法形成的关键一环。我国法律的宗旨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维护社会公正,这有赖于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更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形成。我国立法程序的不科学致使“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出自不大懂得甚至全然不懂立法科学和技术的人员手中,质量低下”。[7]就市民社会而言,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还是西方国家的法治历程都表明,市民社会是法治大树的土壤,法治社会的“良法”是由市民社会构建起来的,法的普遍遵守也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而我国几千年的宗法社会决定了市民社会因素的缺失,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3.2 培养守法意识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认为,民众守法是法治的关键。我国长期受礼法文化的影响和浸润形成的亲情至上的观念,“人情关系网”的存在,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政府建构型的法律,社会演进型成分较少,使政府的价值目标和民众的价值目标之间产生了分离,弱化了人们的守法意识。另外,当前社会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潜规则”大行于市,权法交易、司法腐败等不正常现象,也打击了人们的守法情怀。严格来说,守法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民众之所以守法是因为他们觉得法律值得遵守。因此,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就需要消除阻碍民众守法的因素,让民众感受到守法带来的好处,滋生对法律的情感,进而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
3.3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处于社会转轨的中国,我们党虽然采取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8】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最重要的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http://www.dxsbao.com/art/637219.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