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是西方经济学术语,最早出现在意大利学者马克尔《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一书中,被翻译为“公共产品”“公共物品”“公益品”等。1954 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对公共产品下了经典定义:“所有人共同享有的集体消费品,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从而对每个居民和各个集体消费产品而言都有公共产品。”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等人在此基础上完善了公共产品的定义与特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物品被称为公共产品。
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以将公共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独自占有消费为前提,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消费上的竞争性和受益上的排他性。纯公共产品有两个特点: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任何人对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的消费;二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一种物品被提供后,没有任何人可以被排除在该物品的消费过程之外,或者说为排除某人消费该物品的代价巨大。准公共产品亦称“混合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是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半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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