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突出的主旨,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中心意思。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的,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目的。
(2)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内容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不得存在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必须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
(3)效力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是具有特定法律效力或者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制作主体法定、程序法定。
(4)形式的程式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结构的固定化,多数的法律文书形式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二是用语的成文化。法律文书都有部分相同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法。在文书格式中,设定了部分固定的文书用语,使其文字成文化。
(5)语言的精确性
“精”是精确,“确”是确当。要求语义单一,准确精当,以给文书的实施兑现提供最便捷的条件。
(6)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最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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