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在于行为人通过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忽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相较于传统的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独特性,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将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为基础,对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析。
二、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其中,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是最为常见的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此外,职务要求的义务也是不作为犯罪的重要来源之一。例如,警察在职责范围内有保护公民的义务,如果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疏于职守,导致公民受到损害,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了某种法律上的关系,从而产生了相应的义务。例如,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甲因此具有了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从而产生避免损害的义务。例如,甲驾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将乙撞伤,甲因此具有了救助乙的义务。如果甲未履行这一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三、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故意
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故意是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故意不仅包括认识因素,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结果严重性的明确认识,还包括意志因素,即行为人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有意地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忽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表明其具有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是不作为犯罪故意的首要构成要素。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危害,并且这种危害已经达到了刑事违法性的程度。例如,在疏忽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驾驶员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的疏忽驾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违法的程度,并且会导致他人的死亡。只有具备这种认识因素,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故意。
意志因素是不作为犯罪故意的核心要素。行为人必须具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即有意地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忽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心态体现在行为人的行动中,表现为其对结果的追求或对危害发生的放任。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故意。
四、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形态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形态主要表现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两种形式。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了不当的行动,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在这些行为形态中,行为人都存在着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最常见的行为形态。这种行为形态表现为行为人有意地不履行法律义务,从而导致他人或社会的损害。例如,父母疏于照顾子女而导致子女死亡的行为就属于消极行为。在这种行为中,父母没有履行照顾子女的义务,导致子女死亡,从而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积极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另一种重要的行为形态。这种行为形态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不当的行动,从而直接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死亡的行为就属于积极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医生采取了不当的操作,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从而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五、不作为犯罪的法律适用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法律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和量刑情节。同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不作为犯罪的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定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判断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时,需要结合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还需要明确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包括不履行的时间、程度和后果等。
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在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时,需要明确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具体情况。对于认识因素的判断,需要了解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http://www.dxsbao.com/art/644255.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