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中的利益博弈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社会逐步进入转型的纵深时期。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套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刺激各种利益细胞活跃的同时,各种利益博弈也逐渐激化,利益博弈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和深刻化的趋势。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对利益博弈中的利益属性、类型和利益排序进行研究,制定出适宜的规范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方立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扩大和强化地方立法权限以适应灵活多变的地方特点和解决各地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必然的趋势随着社会转型的纵深发展,利益多元化不断被释放,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不断深化。《立法法》的修改,赋予全国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使得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进一步显现和复杂化。如何协调利益博弈,确定各种利益的轻重缓急,寻找利益均衡点,建立地方立法的利益衡平原则与配套机制,实现主要利益优先,次要利益兼顾,是摆在地方立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难题。尤其是原来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缺少法律制定的经验,更应该从宏观上把握利益平衡原则,以对利益博弈的分析作为突破口,以合作共赢作为落脚点,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与具体性,是许多设区市目前需要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利益博弈的类型
(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博弈实际上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公权力产生的本质就是为了通过对私人利益的限制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其中天然的存在着牺牲某些个体利益的因素。在此类利益博弈关系中,博弈的主体大多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和代表个体利益的公民与企业之间,在这种管理与服从的模式中,个体利益的一方往往选择服从,利益博弈的激化也被隐性潜藏下来。许多时候,个体利益面对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总是感觉到无力对抗。公共利益总是对个体利益以合乎道德的形式进行压制,逼迫着对方必须遵守。然而,事实层面的公私利益之争并不因为默认的道德而自行消失,反之,两种利益的博弈愈演愈烈。
(二)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部门之间利益博弈实质是公权力分配的博弈。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了部门间的利益博弈,博弈结果就是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一味地追求小部门小团体的利益,最终背离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表现为两种:
1.利益争夺。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利益争夺,最终体现在进行地方立法时各个部门间的利益博弈,比如有的地方在制定环境方面的立法时,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争夺执法权,解决这类博弈的核心问题是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公权力范围。
2.责任推诿。当某些事项处于各个部门管辖权的边缘地带,执法难度大、责任重而获利较少时,部门之间就会相互推诿,导致地方立法中的责任条款难以制定。在许多地方立法中,某些亟待解决的行政管理事项,环境保护事项,城市管理事项等,由于职责和义务明显多于实惠和权利,相关部门就会使出浑身解数推脱,使得这样的一些立法条款最终难以制定,或者虽有制定但相关陈述模糊不清,
造成实际执法时无章可循,难以捉摸。
(三)个体利益之间的博弈一般的社会民众,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特定的社会组织之间,在地方立法中,也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表达不同的观点,从而形成利益博弈。
三、立法利益博弈的解决措施
(一)立法思路的转变。地方立法中需要正面应对利益博弈现象,采取引导和激励机制,避免强制地压迫和命令。笔者认为,面对利益博弈的重要态度是,宜疏不宜堵。立法目标的实现应尽量建立在利益疏导的基础之上,引导民众乐意遵守,实现秩序维持。而不是采取打压态势,形成强制服从,实现立法目的。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首先转变立法思路,由国家强制力代表人的身份转变为疏导利益博弈的引导者、利益激励者的身份,引导民众参与立法、遵守法规,而不是强制民众。
(二)平衡利益博弈的原则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基于利益排序和价值选择,为了保护一个较大利益而不得不牺牲另一个较小利益时,应将这种牺牲的程度降至最低,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表现在地方立法中,立法者需要对立法目的、制度手段、制度收益进行总体衡量,恰当权衡博弈双方的利益性质和影响程度,即使需要损害某种利益,也应该使这种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比例原则的要求有三项:
其一,立法机关在进行价值判断时,需要对某种利益作出牺牲或损害时,只有认定该利益的牺牲对于立法目标的实现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
其二,立法机关必需首先进行利益衡量环节,确实保证将要保护利益明显超过将要牺牲的利益,才能实施。
其三,尽量让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进来并提供各自的方案,立法机关必需在所有的立法方案中进行衡平和选择,选取最能促进当地发展,协调各方关系和损害最小的方案进行实施。
2.民主原则。立法过程的民主原则,就是保证所有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利益选取与平衡的过程中,让他们享有平等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并始终获得平等机会保护。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共同进入到同一的立法平台中,一方面可以让他们获得公平的表达诉求的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可以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提供能够相互平等辩论的机会,进行观点的碰撞和交流,也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立法条款,保证法律实施的通畅,实现地方立法结果的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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