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这几年,相关的法律文件频繁出台,或几家联合,或各自为战,目标也侧重各异,司法回归专业属性,管理体制试图摆脱地方掣肘,刑事诉讼声言回到法庭,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除了少数废旧立新式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变化,而今看来,更多频次的司法改革文件,最大的价值或在于反复不断地重申既有法律原则、制度和理念,通过不同发布主体、主题以及梳理归纳的视角,将现行法律既存的“亮点”拭去灰尘,重新擦亮。
此次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21条,也不例外。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全面收集证据,防止刑讯逼供,保障证人出庭,尊重刑辩律师的法定作用……21条中大部分“意见”的内容,均可在现行刑诉法中寻到依据、甚至是原文表述,此番以“两高三部”的名义再次重申,归根到底还在于推动“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转变。
话说起来容易,制度激活却很难,既然规定都是老规定,就要让既有制度真正从文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落到实践。要知道,“两个中心”的重点转移,直接关涉到前述“以侦查为中心”整个办案体系、逻辑与潜规则的改弦更张。打破“以侦查为中心”,所要直面的便是能否从制度上真正约束侦查权的问题。
保障和正视刑辩律师的依法履职,直接针对的便是律师所应监督、制约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化。改变证人不出庭、不敢出庭的局面,首先就要警惕和严惩侦查机关以伪证威胁辩方证人的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司法机关就要有勇气在法庭上对所有非法证据严格审查、勇于排除,做到疑罪从无,而不是从轻、从缓、从挂。想要律师回到法庭,侦控审机关首先要自己能够回到法庭。刑事司法的正本清源,一应问题的症结皆可在侦查行为不规范的层面寻到。
改革不能让既得利益越改越巩固,所谓既得利益的牵绊,有人的既得利益,更有机构的既得利益。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价值重彰,回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逻辑,最直接、最要害的问题依然是如何彻底戒除对“以侦查为中心”的路径依赖。下决心约束警权,有勇气激活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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