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6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遗嘱效力判断标准是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也就是说,即使有其他遗嘱比公证遗嘱时间还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非公证的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以最后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原则。打印遗嘱,是指打印好的、有遗嘱人签名或签署作实的遗嘱。录像遗嘱,是指通过录像立下的遗嘱。1985年施行至今的《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形式,因此,打印遗嘱不受保护,录像遗嘱因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也遭遇尴尬。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打印遗嘱作为证据要求继承的官司往往都是败诉,而录像遗嘱因为有声音及图像,还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但无论是对裁判官还是民众都是一轮考验。《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形式,对于遗嘱人基于真实意思作出的遗嘱的保护作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对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要求也作了法律规定,以及为保证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制定了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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