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10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生命健康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实践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监护及收养问题一直是影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痼疾。民法典完善了监护收养制度,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在此“爱我中华”梦之队——民法中华行的小组成员汪俊杰调查了一位未成年人关于就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有什么看法。据调查,他有了解到民法典这一方面的内容,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他印象最深刻的是民法典自出生前开始为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提供最大保障,对于未成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将原民法通则中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降到八周岁,并将法定代理人确认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的形式由单一的事前同意扩展为事前同意与事后追认兼可,形成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贯穿整个民事活动全过程的财产权利保护。
(图为小组成员汪俊杰进行线下调查未成年人中的民法典 中国青年通讯员 汪俊杰提供)http://www.dxsbao.com/shijian/301267.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