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那么,为什么其他法律都称为“法”,而民法典被称为“法典“?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民法典地位重要。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性因素是通过民法来建立的。市场经济需要平等自由的竞争者,民法通过民事主体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需要发达成熟的交易规则,民法通过合同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需要主体对财产享有支配性权利,并以之作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民法通过物权制度来保障;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对抗权利侵害,民法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来保障。民事主体制度、合同制度、物权制度、侵权制度是民法的四个基干性制度,它们共同为市场经济奠基。因此,民法不仅对个人有重大意义,也对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二,民法典规模庞大。民法典共计1260条,是我国第一部超过千条的法律。民法典规模庞大的原因,在于其调整范围广泛。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经历了一个从生到死的民法之旅。一个人生下来,民法就开始对他的生命、健康、自由、肖像、隐私等人格权提供保护,他与父母、亲属之间的关系就被民法所确认和维护,他长大之后取得的各种财产被民法肯认和保障,他每日以口头或书面订立的各种合同被民法确保履行,他缔结婚姻、建立新家庭被民法所认可和维系,死亡之后他的财产通过民法进行分配和继承。甚至,民法对我们的影响超越了生死两端,胎儿尚在母腹中时民法就已经提供保护(民法典第16条),死者名誉、隐私被人诽谤、泄露时民法同样会追究责任(民法典第994条)。可以说,人的利益延伸多远,民法的关爱就延伸多远。这种广泛、深入、博大的关爱,决定了民法典的规模。
第三,民法典体系性强。这种体系性,尤其表现在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之间的层级结构上。民法典之外,还会有许多民事特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民事特别法无规定时,都应当适用民法典这个一般法,从而实现对民事领域无遗漏的调整。在这个体系化的层级结构中,民法典处于私法的一般法的地位;广泛的调整领域中具有基础性的一般法,是法典化的要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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