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无论是合同争议中的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的原则,还是赋予肖像权人的解除权,都体现了《民法典》对肖像权人的倾斜保护。随着各种自媒体、社交软件的兴起,不论是专业的模特,亦或是素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肖像权来创造价值,而许多商业公司也不再局限于使用专业模特、艺人的照片,也不再局限于和专业的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而是采用成本相对更低的素人照片,并且直接与素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的规定,对肖像权人在没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倾斜保护肖像权人的权利,为肖像权人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提供了救济依据。
《民法典》的出台,将为肖像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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