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6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性骚扰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发展、法制进步、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不断增强,性骚扰逐步从道德范畴中脱离出来成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溯源至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我国仅有部分省、直辖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反性骚扰民事法律保护未成体系。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的健康、文明、和谐更利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格权的保障,因此,《民法典》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论男性或女性,无论国籍、身份,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的法定义务,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自此,反性骚扰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宣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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