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4日电(通讯员汪俊杰)对于单个合伙财产,确实存在合伙人共有的问题,例如,作为出资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全体合伙人名下,全体合伙人对该房屋自然处于共有状态。但是,合伙人对单个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是否享有份额?如果认为享有份额,则依据《民法典》第305条,该份额可以处分给第三人,即使合伙人之间存在禁止处分的约定,该约定也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仍然能够取得份额。此时,在该单个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主要财产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取得了该单个合伙财产的份额,合伙人要对该财产进行利用,则需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这时,第三人就已取得了介入合伙事务的权利,有违合伙目的的实现和合伙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据此,更为合理的解释方案就是,合伙人对单个合伙财产也不享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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