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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伙合同中财产的归属

来源: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作者:汪俊杰

中国青年网宜昌94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关于合伙财产的归属,《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民法典》第104条也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因此,在合伙企业的情形中,合伙财产归属于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在未形成组织的合伙中,《民法通则》第32条区分了出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后者明确规定为合伙人共有,而对前者仅规定为“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民法典》第969条第1款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在学说中,对于合伙财产的归属也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有观点认为属于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区分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运营财产,是混合共有。合伙财产归属的争论是对既有规则的解释选择,无法作为确定合伙财产相关规则的起点,毋宁是对合伙财产相关规则予以总结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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