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7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关。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考虑是,此前存在“执行难”等实践问题,如果执行程序终结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当时的权宜之计,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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