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9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有权出租住宅,房屋租赁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分编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居住权人在占有、使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同时,就要承担对应的妥善打理义务。
无偿设立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应以善意管理人的标准打理房屋,对房屋及设施的一般维修承担责任;
有偿设立的居住权,居住权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标准打理房屋,对房屋的一般维修或重大维修,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居住权是一项人役权,具有高度的人身附属性。因此居住权人非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禁止擅自转让、出租住宅。
民法典,这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居住权法定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但该“突破”仅发生在不违背居住权设立目的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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