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9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居住权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居住需要,而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占有、使用的一种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满足赡养、扶养等生活保障性需要,而不能是为了营利性、经营性目的。因此,居住权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人享有,役权附着于人身,不得转让或继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根据合同签订的主体,可以将居住权合同分为三种样态。(1)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居住权合同。(2)所有权人与买受人同时签订买卖合同与居住权合同。(3)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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