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9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1)居住权设立要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书面合同与居住权登记为要件,而在法理上,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都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遗嘱设立居住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受继承人是否愿意办理登记的限制,规避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落空,仅以遗嘱生效为要件。(2)居住权的禁止流转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和债权分别是静态与动态的财产权利。居住权虽然是物权的一种,但其基于保障居住权人生活需要的设立目的,财产性被无限削弱。继承或受遗赠的标的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因此居住权的设立既不属于继承也不属于受遗赠,因为居住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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