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物互联的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十分普遍,相关信息在特定平台的共享也不可避免。一定程度上,这为拓展网络应用、便利日常生活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基础。然而,互联网在便捷人民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挑战,QQ账号、网购平台账号被盗、海量的个人身份生活信息被公开、大量钱财被骗走……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无所不在,时刻不能放松警惕。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加强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
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数不胜数。本来只有朋友、同学或亲戚知道的电话号码,会经常被陌生人打过来,有推销保险的,有推销装修的,有推销婴儿用品的,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垃圾短信源源不断。遭泄露的个人信息数目惊人,背后衍生出复杂的利益链条。有鉴于此,近年来,多部门多次加以集中整治,着力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例如,针对用户快递单信息频遭贩卖,推动物流行业改进管理,推广“隐形面单”。近日,中国网络租车平台“滴滴出行”APP也因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下架整改。
从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角度来说,加强立法、健全制度是治本之策。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加快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设专章对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首次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细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关于个人信息中隐私信息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并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针对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乱象,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唯有多管齐下、惩防并举、加强治理,为个人信息安全筑牢防护栏,我们才能更安心地畅游网络空间。“
对于信息泄露现象,公众要勇于并善于维护自身利益。当前信息泄露现象严重,或与公众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关,出现问题不懂或不敢运用恰当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信息安全这张“互联网”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其中的一个“节点”,千千万万个“节点”的共同努力,才能编织成一张安全而坚实的网络。公众要形成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共识,所有人一起努力,信息泄露犯罪分子必会无所遁形。
信息时代,数字化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深刻影响着公众的安全感。唯有以对公众负责的态度,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才能让公众都有“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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