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现代法治在农村光明前景津津乐道时,往往自然地寄托于国家,希望国家通过各种强有力的手段,使现代法治进驻农村,吞侵曾统治农村的“落后”法律传统,从而完成法治的“现代化”。众所周知,现代法治从根本上源于西方工业社会,其所承载的规则、观念、价值与中国农村的规则、观念、价值相去甚远。它难以凭自身力量迅速占领中国农村,而法治现代化又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而为了尽快的建立现代国家,掘弃“落后”的法律传统,我国近代以来一直着力借助国家权力领着现代法治“杀进村来”。
现代法治进入农村依赖于国家权力的推进,而在当今中国农村.村委会成了现代国家权力组织机构的延伸,正是凭借它的力量现代法治才能深入农村。但事实上,作为现代国家推时法治的关键一环,村委会已被异化为家族力量、它成了家族势力的载体。这样,现代法治在传递中发生了障碍。它被复活的传统排斥在村外,难以深入千家万户,村民们再次回到以前的传统中去了。当然.以前的传统并不一无是处,但是从总体的价值观说.它与现代法治的价值观是相背的。因而,这必然不利于法制建设在农村的进行,使农村法制建设困难重重。
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小队队员发现广大农村每天都在发生纠纷、冲突,但这些法律事务的解决除了一部分由当事人双方自我解决之外,剩下的相当一部分,便是由村委会来解决。由于外来法治观无法深入农村,因而,村委会在解决这些冲突时所考虑的就不是什么现代法治观的公平正义,而是传统视野里的公平正义了,当然农村无法消化所有法律事务,终究有一些会进入现代法治的司法领域。
人情社会中,村委会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定分止争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国家机关,它变成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凭借关系的亲疏远近来为自己牟利的组织。这也往往导致了村民不敢与村委会“对着干”的局面,试问连基本的公平与正义都无法保证,那又何谈农村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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