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通过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国基层治理水平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均普遍得到了大幅提升,然而基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治理在情、理、法的互相作用中往往容易失衡,容易出现以情乱理、以情代法的情况,夯实乡村振兴的法制保障任重而道远。
一、乡村法治建设现状不容乐观
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乱象时有发生。在乡村人情社会的背景下,村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还存在欠缺和不足,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治的问题尤为突出。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三治融合治理格局需要进一步夯实。
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有些村湾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村务公开不全面不及时、重大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不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些法院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成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三是农村的矛盾纠纷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等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村湾集并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大隐患。
二、阻碍乡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是乡村立法相对滞后。有法可依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前提,我国在“三农”方面的法律制度数量和质量都相对滞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待研究、未出台等问题依然严重。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形成的一系列问题也急需合理的解决方式。比如,城镇化进程中引起的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农村经济结构变化引起的投资融资问题、规模化农业发展引起的产权问题、产业化农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等方面,目前的解决途径更多地依靠地方政府在发展中的变通和探索,没有真正形成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是法治建设有待加强。基层执法司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人员数量和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个基层派出法庭辐射数个村镇,案件执行力度大打折扣,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向基层延伸不够,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
三是普法教育仍有盲区。随着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空巢化、老龄化日益加剧,老年人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认知壁垒,传统形式单一的普法教育工作难以取得实效,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节目不多,宣传形式大多是“摆个摊、发张单”,导致普法工作仍有少数盲区和死角,无法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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