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张斐法律思想,研究优秀法律文化
——从古视今,探法至情实践队
张斐,曾任明法掾、僮长,为《晋律》作注。他认为,一部法律,如同《易》经一样,“其旨远,其辞文,其言典而中,其事肆而隐”。其中所包含的“理”,精玄、深奥。因此,应当“慎其变,审其理”。 张斐认为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在《律注序》中,张斐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两大原则。 一是以理审情。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理者,求情之机”,主张“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他沿袭汉儒“原心论罪”的观点,主张断狱应当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因而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各方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是变通循理。张斐强调适用刑罚当慎重、准确,不可任意伤害无辜。他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魏晋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张斐作为魏晋时期的一位法律思想家,他的思想,为当时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他的立法思想对当时的司法活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对后世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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