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是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彩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在“一切向钱看”等拜金主义思潮下,彩礼重新进入中国老百姓的视野。与西方婚姻习俗不同的是,在中国,彩礼都是由男方承担的,女方虽有陪嫁(嫁妆),但金额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形式和数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由于双方经济发展程度、接受范围、地区风俗和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关于彩礼问题的分歧也接连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离婚或悔婚后的彩礼返还问题即是其中热度较高的一部分。
在彩礼返还问题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年1月9日,曲阜师范大学“道理很队”实践队针对以上司法解释和现实问题展开了关于彩礼返还的调查研究。本次调查主要地区为山东省潍坊市、临沂市和济宁市,主要调查内容为以上司法解释的三种返还情形。第二次线上会议后,实践队队员有序在各自地区展开了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一、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如果双方因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和女方陪嫁应当如数返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百姓操劳一生,倾尽所有为子女操办婚事、给付彩礼,是因为地方风俗需要彩礼形式以及子女需要缔结婚姻关系,彩礼这一习俗是带有目的性的,因此如果相关目的(一般指婚姻关系的缔结)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未能达成,则彩礼钱应当返,否则与当初商定时给付的本意相违背。
二、相当一部分被采访者认为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则该婚姻形式形同虚设。在大多数人的认知里,登记结婚往往与举办婚礼等仪式相隔较长时间,而一般人们所认同的婚姻往往又从婚礼开始,因此如果在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即代表两个人并未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并未承担相应的夫妻责任,也就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因此,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就背离了缔结婚姻的本意,彩礼钱应当返还。
三、在调查过程中,实践队队员发现,通常关于彩礼问题的分歧是相通的。例如天价彩礼的出现导致男方家庭经济困难,若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离婚,那么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如数返还?针对此问题,近半数的采访对象特别是男方认为,如果确定是由于婚前彩礼数额过于巨大而导致婚后双方经济能力无法支撑共同生活,那么离婚后女方应当如数返还财彩礼;另一部分采访对象则认为,在这段婚姻关系中,女方付出了青春、名声和爱情等一系列东西,离婚后可以返还部分彩礼,但若全部返还是对女性的漠视,况且大部分女生会陪送嫁妆等,所以若返还只能返还其中一部分。
实践队队员经过讨论后认为,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且需要依据本地习俗进行灵活处理,尽量避免分歧。婚前双方可以共同进行公约的制定,设想婚姻状态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制定解决措施,避免由于婚前彩礼的问题影响美好的婚姻生活。
本次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各队员的思路,为实践队下一步的调查研究和相关问题的设定指明了方向。希望在接下来的调查实践中,“道理很队”实践队能够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多方面、多维度展开调查,形成一个完整的彩礼风俗调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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