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千百年来我国民间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或者结婚之习俗。古代彩礼是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是对女方家庭劳动力缺少的一种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现象于情于理都可以被接受。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彩礼数额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往往给男方家庭造成沉重的家庭和精神负担。而更为严重的是,给付巨额彩礼后,解除婚约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而婚约解除后,基于权属意识及人之趋利本性,双方矛盾通常较为尖锐,而若彩礼返还纠纷处理不当,不仅男方家财受损,由此酿成的惨剧也并非危言耸听。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彩礼及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收到了批判,彩礼被法律所漠视,但是彩礼仍然普遍存在,彩礼纠纷也层出不穷。目前为止的有关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多问题,不足以解决彩礼纠纷。基于此,“道理很队”实践队吸取上次“彩礼返还”调查研究之经验与不足,进一步对彩礼返还制度进行研究调查。
调查前,实践队队员分析了上次调查之缺漏,并进一步确定了调查内容。上次调查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展开了初步调查,主要调查了民众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与态度。基于上次调查,实践队队员经讨论后决定继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展开调查,对相关法条进行探讨,以求对立法的精进提出意见,解决司法适用上的难题。
其次,实践队队员们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明确了该法律解释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难题。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首先针对第一种情形,及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存在过错的一方以及事实婚姻等情况,所以是否要引入过错责任机制以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等也是应该考虑到的问题;然后是第二种情行中“共同生活”的认定仍然不明确;最后是第三种情形中对“生活困难”的认定也不明确。
然后,实践队队员基于上述认识,确定了本次调查研究的内容:一是民众对于过错责任机制和保护事实婚姻的态度;二是民众对于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认定,鉴于普通群众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实践队队员提供了三个选项,分别是“共同居住”、“维持一年及以上的婚姻时间”和“发生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询问了被调查者的其他意见;三是民众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同样给予了几个选项,分别是“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和“与给付彩礼之前的生活水平相比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经过法官认定)”。
再然后,实践队队员们分别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沂市和济宁市分组展开调查,只要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和采访的方式进行。
最后,实践队队员们通过线上会议的方法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总结和讨论,得出了以下结论:一是民众普遍认同在彩礼纠纷审判中考虑过错责任机制和保护事实婚姻;二是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三个选项皆有人选择,但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三者都具备;三是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大部分人选择了第一种,即“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研究,实践队队员对有关彩礼返还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经过这两次的调查,实践队队员们对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已经有了较深的理解,为下面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调查奠定了基础,确定了方向。另外,实践队队员在调查的同时也达到了法律宣传的目的,更好的承担起彩礼接续传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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