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五峰如指翠相连,撑起炎荒半边天。夜临银河摘星斗,朝探碧落弄云烟。”这首《咏五指山》之灵动,超越时空,让我们品味到五指山山清水秀之美,林壑幽深之胜。而这首诗的作者,明朝大学士丘浚,却不仅只是位诗人,更是一位政治家。在他在世之时,提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律思想。为了丰富对于明朝法律思想的知识,“从古视今,探法至情”社会实践小队对于丘浚的法律思想展开了调查。
丘浚言法律需要具备权威性、稳定性,提出,“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时之宜”,并以此指出“既有法矣,何用例为”。以现在视角来看,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某种宪法观念。丘浚认为,法律是最基本的,如果在当时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事件,可以运用法律颁布法例进行定夺,同时,请求对于之前的法立进行编修,去除那些妨碍法律、与法律思想相违背的法例。这种思想,确立了明朝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越君主意志。这一点在作为封建王朝的明朝具有进步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的宪法观念相吻合。
与前朝相似,丘浚仍然认为刑罚对于德教起到辅助作用,并提出“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法律思想,进一步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道德教化的辅助作用,通过将体现儒家伦理精神的刑法加以适用,达到维护世道人心的作用。虽然如此,但他又同样认为,刑罚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因为刑罚是为了惩戒那些“有违天理人伦”之人,为了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同样,他认为刑罚虽不可或缺,但并不能占主导作用,否则会违背儒家的德性政治,与法家无异了。
在这些大方面之下,丘浚还有许多值得当今时代参考的优秀的先进的法律思想。他认为,立法应当保障人民之财产,反对劫富济贫,法治脱离不了人治;同时,也应当根据时代的要求修改调整法律,凡是不适应时代变化的法律,应当明确的予以说明,不能任由执法者随意修改。
古人的法律思想在今日仍然闪烁着其光辉,而作为新时代的我们也不能仅仅让自己的思想停留在过去。应当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现实状况进行修改,那些不必要或者不符合现代思想的条文也应当给予修改。通过本次的调查,社会实践小队队员对于明朝的法律思想有了更深的认知,也对于当今的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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