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说农村法治建设成果丰硕,但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较、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比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较,农村法治建设总体仍然薄弱,有的方面还严重滞后,距离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还有差距。
(一) 从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农村方面的立法应当说相对薄弱,相对滞后,立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立法,就无法可依,无良法可守,法治建设难以发展。所以,科学立法是前提。党和国家的一些大政方针要通过基层群众组织来落实。村委会虽然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它是社会主义大厦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针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中出现的宗族势力、家族势力、黑恶势力介入干扰、破坏选举工作,贿选问题时有发生的问题,立法不应当保持沉默。对类似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村委会的选举得到法律保护,确保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掌握在党放心、农民拥护、能够真正带领群众走社会主义康庄大道的人手里。
(二) 从执法层面来看。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执法者将法律规定落实到社会生活之中的过程,执法者将法律规定与具体的人和事联系在一起,在具体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将法律规定加以落实。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地位十分重要。谁是执法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执法者,依法被授权的人是执法者。
(三) 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较执法而言更为重要,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领域中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执法行为。因为司法不仅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还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甚至生命。在农村,在基层,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的是司法机关的基层机构,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检察室等相关组织、机构。在老百姓眼里,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正义的使者,当这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依法办案,对人民群众的伤害是巨大的,对国家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破坏是巨大的。农民有诉求,有纷争,需要得到司法救济、司法裁判、司法解决。如果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横、冷、硬、推,甚至把农民的维权诉求当作敛财的机会,吃、喝、卡、要、拿,不依法处理案件,甚至徇私枉法,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四) 从守法层面来看。 对农民守法情况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不能简单地说,「农民不懂法,维权路上的上访、信访的行为就是信访不信法。」应当说,我们国家目前确实有农民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仍然淡薄。一些农村还有普法的「死角」、「盲区」,有的农民接受法律的灌输和熏陶不够,在我们这样的「人情社会」里「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很多农民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从这种意义上说,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守法用法方面还需要提升和加强。另一方面,当农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行为,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应当肯定和支持农民通过信访、上访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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