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崇法先行队在寒假社会实践期间,对法律文化又进行了更深的了解与研讨。
中华传统法律历经洗练,存留精华,是影响中国传统乃至当下的重要文明成果,具体体现为道德法律互为表里、天理国法人情共治、上行下效的表率作用、无讼和谐的治理追求等特色,这些特色均受到以孔子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之影响。
道德法律互为表里。德礼政刑“四端”乃治国之基础,不可偏废,但是应该以“德礼”的普及为追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为德礼教化可以使民众变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即“有耻且格”。就此而言,儒家所言的“政刑”观已被赋予了教化意义,正所谓“政者,正也”。汉儒认为,“圣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厉而不杀,刑设而不犯。”这与法家在秦时倡导“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颇有类似,但法之基点建立在威权专制基础上,与儒家所要求的具有普世意义的“德”有所区别。
天理国法人情共治。汉儒认为,“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看似与天理人情冲突的律法,如果借助判官之手,能够发掘立法原意,顺乎天理人情,便能形成民风淳朴,上下无欺的社会风尚。而呆板地谨遵法条,反倒会让官吏变得刻薄,成为“酷吏”,百姓变得诡诈,成为“刁民”或“讼棍”。例如“被污恶言”而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的汉代酷吏张汤“由于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状,皆穷根本”,而被时人斥责为“诈忠”。与张汤不同,宋代包拯虽“立朝刚毅”,但却受人敬仰。这是因为包拯有执法如山的一面,还有“恶吏苛刻,务憨厚,虽甚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的一面。只有与天理人情以及源自于此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更具有生命力,这便是中国传统法的伦理性。
上行下效的表率作用。荀子进一步将孔子的“人治”思想系统化。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他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因为“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之法方能确保法之良善。同样,荀子认为“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法之实施在于君的示范效应,是谓“君者,民之原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当然,法的灵活适用更是依赖君子的智慧,“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法自君出,官员没有解释法律的正当性,但可以用“君子”之德性灵活适用法律。众人对法的信赖,不只是看法的形式完美,更要看执法之人是否良善。法纪之存在决定于用法之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这是古代民众崇拜明君与清官的根本缘由。
无讼和谐的治理秩序。山西平遥县衙大门的楹联颇能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上联云:“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下联曰:“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公堂是官民交互的重要场所,上联直接表达了强烈的无讼和谐追求,且从农业经济社会考虑息讼之必要;下联陈述了官员要具备天理国法人情世故兼收并蓄的素养,且从表率榜样以及终极报应上劝诫为官之道。这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之真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继承发展、守正创新,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http://www.dxsbao.com/shijian/542644.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