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非婚生育的保护并辅之以合理限制
1.明确非婚生育女职工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虽然有对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置性条件,但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歧视行为,这从侧面反映出法律、行政法规对非婚生育女职工权利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面对非婚生子女在抚养、受教育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歧视的问题,《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在法律层面上极大地体现了国家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 借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做法,建议在《社会保险法》和《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婚生育女职工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缺少结婚证和计划生育服务证为由对其享受待遇的权利进行排斥。2.对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我们强调对非婚生育女职工进行保护,是为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扫除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保护其生育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我们也必须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关于代孕问题,因其涉及伦理、亲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在立法上禁止代孕,但这主要是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践中代孕产业处于灰色地带。多数商业性代孕母亲都是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且并不需要抚养子女。这不仅不符合女性生育及抚养下一代的要求,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立法应当审慎处理代孕行为,防止出现以生育为职业的女性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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