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
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就是让过去拥抱未来。近年来,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积极筑牢文物保护法治屏障,文物安全严防严打严管严治机制日趋完善,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履职,会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文物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法治建设是文物安全的根本保障,打击文物犯罪更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涉案文物鉴定机构、人员、程序和工作纪律。2020年以来,国家文物局批准设立的62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共鉴定涉案物品89万余件(套),为打击文物犯罪提供了有力专业支撑。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打击文物犯罪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准确贯彻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文物受损毁的,积极抢救修复;文物有风险的,及时消除隐患。着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公益保护相结合、文物保护与私益保护相协调,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推动流失文物追索,坚决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并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遗存,它不仅仅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还反映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保护文物可以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和理解,更可以提升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增强其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保护文物可以加强国民的文化自信心,让人们更加了解和热爱自己的文化传统。
文物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这种参与和努力的过程中,可以促进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砥砺奋进、持之以恒。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动司法审判、文物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结合,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坚定文化自信,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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