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8日上午,为进一步了解群众对于收养评估系统的看法,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寻港”实践小分队开展社区收养评估状况调查,不同地区的社会实践队员在自己的社区和村落发放线下调查问卷,选择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不同性别的人进行调查,与线上调查问卷相呼应,社区收养评估情况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收养是依法确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评估事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持续深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收养能力评估是指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融合情况评估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作出综合评定。
针对调研目的,通过讨论与修改,“寻港”实践小分队的队员主要针对社区居民和村支部村民对于收养评估的标准问题展开调研,通过数据可知,线上调查问卷的参与人多为年轻人,其多数观念较为超前,对收养评估包容性评价标准包容性较强。而线下调查问卷参与者多为中年人,其多数观念较为落后,对收养评估标准较为苛刻。经过调研,“寻港实践小分队”社会实践队员还发现,现阶段,无论是城市社区还是乡村地区的村支部,对收养评估的宣传较少,普法效果也较为一般,但通过比较可知,社区宣传效果要好于村支部宣传效果,这跟地域也有一定的关系。
《办法》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此次线上和线下实地调研,社会实践队员掌握了社会收养评估状况,实现了本次调研的目的,虽然社会收养评估宣传效果与实践队员的想象效果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刚好为下次调研提供了方向和参考,同时也能让社会实践队员认识到课本上的法学与现实中的法学的差距,从而更好地指导社会实践队员们的法学学习。
收养体系评估是推进和谐中国建设过程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是推进“建设和谐平安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在以后的调研工作中,社会实践队将进一步探讨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调研目的,制定合理有效的调研计划,争取在调研的过程中同时增加收养评估宣传教育的环节,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构建平安和谐的中国和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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