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5年2月18日上午,ZUEL商事仲裁研究小分队来到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与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的资深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访谈,了解商事仲裁文书核阅制度的相关情况。
仲裁文书核阅制度是确保仲裁裁决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手段,然而,尽管我国各仲裁机构就核阅制度的实践运用已有部分探索,但相关规定仍比较模糊,存在着规范性不足等问题。本次的实地调研正是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试图为完善核阅制度提供更多思考。
一、制度探源:核阅制度成为仲裁质量的隐形保障
(图为团队成员与呼和浩特仲裁委工作人员合影)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表示,虽然其在规则中并没有对核阅制度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十分重视,其内部已经形成了双层核阅的程序,最大程度保障仲裁裁决的公信力。“设立核阅制度的初衷,是要提高仲裁裁决质量与仲裁公信力,让每份裁决书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核阅顾问A在访谈中点明核心。
核阅涉及的内容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除了审查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还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了国家以及第三人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程序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格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证据能否与文书匹配一致,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是否跨省等。
这种操作方式正说明了文书核阅制度对保障仲裁裁决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积极作用,即使没有书面规定,其隐形的保障作用也不可忽视。
二、实践博弈:效率与质量的“两难命题”
(图为呼和浩特仲裁委工作人员接受团队访谈)
访谈中,相关人员坦言当前关于核阅有三大困境——一是时效性;二是人员少;三是仲裁员个人素质问题。
时效性方面,核阅制度无疑是给仲裁裁决多加了一道程序,在本身仲裁期限范围内仲裁员就存在“踩点”提交文书的现象,这给核阅人员预留的时间就不多,造成降低仲裁效率的问题;人员方面,呼和浩特仲裁委的文书核阅既包括程序也包括实体,核阅的工作量大,而作为保障仲裁质量的重要手段,文书核阅也需要极强的专业性,现有的核阅人员数量相对来说较少;仲裁员个人层面,存在部分仲裁员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因为有文书核阅的存在而产生惰性心理,导致文书质量残次不齐,这反而会进一步加剧核阅的负担。
文书核阅制度本应是仲裁裁决的一种纠错与质量保障机制,却在实践中有异化为兜底措施的风险,究竟该如何规范成为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青年视角:象牙塔外的法治思考
核阅不是冗余,而是共建。本次调研更加坚定了团队成员对核阅制度保障仲裁公信力积极作用的信心,但也看到了一些在实践之外注意不到的问题:推动核阅制度的规范化、核阅流程的完善化、核阅人员的专业化专门化、仲裁人员考核机制的现代化……这些都是促进仲裁文书核阅长久发展的重点所在。
核阅制度的规范化,需要对核阅流程、标准、范围、人员等进行明确的书面规定或参考意见,实现核阅与仲裁庭独立性的平衡,在不侵犯仲裁庭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核阅最大限度保障仲裁裁决的公信力;核阅人员的专业化专门化是应对仲裁核阅工作量大、人员少提出的针对性方案,“兼职”核阅必然会给工作人员带来工作负担过重的问题,也难免影响仲裁效率,加强对专门核阅人员的培训,既是提高核阅质量保障仲裁公信力的负责任之举,也能加强专业性提高仲裁效率;促进仲裁人员考核机制的现代化是健全仲裁员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举动,是避免核阅沦为仲裁质量不得已采取的兜底措施的重要方法。
结语
(呼和浩特仲裁委会谈室墙上的标语)
离开呼和浩特仲裁委时,团队成员特意拍下会谈室墙上的“‘仲’在公信,‘裁’为人和”八个字,本次调研活动使团队成员对于我国商事仲裁文书核阅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从法学课堂走入仲裁庭实践。
后续,实践团队将就核阅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数据搜集与分析工作,为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绵薄之力,“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离不开无数核阅‘守门人’在细节处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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